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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该怎么办

发布时间:2024-04-22 00:23人气:

  我是一家公司的车间工人。7个月前,我在休假期间遭遇车祸,虽然保住了性命,但却高位截瘫。日前,尚在家中休养的我,突然收到公司送来一纸书面通知,说由于我已经瘫痪在床,既无法继续在原岗位从事原有工作,也无法从事公司安排的其他较为轻松的工作,故决定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后,解除与我尚有两年到期的劳动合同,并明确表示,从此双方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。我觉得自己虽然属于非因工负伤,但我毕竟已在公司工作6年之久,没有功劳也有苦劳,公司如此绝情地将我“扫地出门”,我实在想不通,请问我该怎么办? 刘璐姗

 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,但其不得将你“净身扫地出门”,而应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并支付医疗补助费。

  一方面,根据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》第3条之规定,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,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,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,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,可以享有6个月医疗期,即在6个月内,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。鉴于你在公司的工作时间为6年,自然也就只能享有6个月医疗期。同时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0条的规定,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,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,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,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正因为你目前的医疗期已经超出6个月,且由于瘫痪在床,无法继续在原岗位从事原有工作或从事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,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,是合法的。

  另一方面,你有权向公司索要相应补偿或补助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6条规定,“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”,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。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》第6条也指出: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,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、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,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,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。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,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,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。”即公司必须按照对应标准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。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颜东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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